券商纪委书记代六旬老太炒3000万元期货账户,遇到2015年股市大幅波动,3个月亏损98%,3000万只剩下45万...那么,两位当事者、券商、期货公司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据裁判文书网,一桩因期货爆仓引发的悲剧再次进入人们视线。虽事发在2015年,历经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案件于近期才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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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持仓大盈利大,风险呢?
爆仓始末复盘
时间拨回2015年,李某担任Z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六旬老太周某与李某相识多年,2015年4月,李某向周某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让其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并参与Z证券发行认购。同时告知周某,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周某表示,基于李某在Z证券的高管身份,以及双方的朋友兼邻居关系,她相信了李某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来到Z证券公司总部办了相关手续并相继开通了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周某向其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随后,Z期货公司人员为其开通了期货账户。
4月15日,李某更改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在周某的要求下,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
周某打印交易账单时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李某在周某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5月19日,周某期货账户期末权益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
这意味着,周某2个多月内血亏98%。
周某认为,Z证券和Z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开户后出现周某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以Z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开户; 李某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
李某则辩解称,周某账户遭受亏损虽然是李某操作账户期间发生的,但这是期货市场波动所导致的正常结果,与李某操作行为本身并无任何关系。“期货市场作为一个投资市场,本身就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这属于正常的市场表现,并非投资人可以掌控。”
随后,周某将Z证券、Z期货、李某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ART 02
高管负80%责任
券商、期货公司呢?
2020年4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对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指出,因李某未经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及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及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要求Z证券、Z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时任Z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Z证券、Z期货并无权对李某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不过,虽然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PART 03
风险警钟长鸣
本案启示录!
委托他人炒股、炒期货,亏了算谁的?本案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六旬老太太周某将账户委托给担任券商监事长的朋友李某,由于炒期货导致巨额亏损,法院认定由于交易不当、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等行为,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因而李某作为受托人担责七成。
私下接受委托帮忙炒股或炒期货,赚钱了皆大欢喜,但多数情况是,炒亏了就会出现纠纷。尤其是行情差时,问题就更容易暴露出来。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炒股委托不同于一般其他事项的委托,因为炒股收益和风险都不确定。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历史已经一次次表明,即便是证券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投资水平也不一定就高人一等。
PART 04
十人分工恶意申报
违规操控获利竟达千万?
不止这一例!近期期货交易所监管同样再出重拳!2月18日,上期所发布违规处理决定公告,一交易者实际控制多个账户,采用分工协作方式进行违规交易,相关期货账户违规所得共超过1000万元被没收。
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2月20日,易志丰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张玉凤、冷辉、王重、张艳、张明明、张程程、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期货账户,和前述人员以分工协作方式,在上期所铝、锌、石油沥青、燃料油等多个品种合约上进行违规交易,存在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交易的虚假申报行为。
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
上期所决定给予易志丰、张玉凤、冷辉、张艳、王重、张明明、张程程、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暂停张玉凤、冷辉、张艳、王重、张明明、张程程、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开仓交易12个月,没收易志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本案相关人员期货账户违规所得共计10295976.94元。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违规交易行为没收违规所得数额之大实属罕见,这也彰显了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决心。
PART 05
"老油条"屡教不改?
多起实控账户操作曝光!
其实,这已不是易志丰等人员第一次被交易所处理。
早在2020年12月2日,上期能源就曾公告,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0日,易志丰通过使用彭霞账户,并协助、指导冷辉、张明明、李光涛、欧阳先海等利用其账户,以分工协作方式,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
上期能源决定给予易志丰、冷辉、张明明、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通报批评,暂停易志丰、彭霞、冷辉、张明明、李光涛、欧阳先海账户开仓交易12个月,没收易志丰所控制的彭霞、冷辉、张明明、李光涛、欧阳先海等五个账户违规所得共计1093014.60元。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交易所监管重拳频出,剑指实控账户违规操纵。
仅去年年底以来,以上期所为例,就有多起相关违规行为被处理。
根据2022年1月20日的公告,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徐帅通过于得水借用、操作李伟账户与某某公司期货账户在上期所沥青期货品种多个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期所给予徐帅公开谴责,于得水、李伟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给予徐帅、于得水、李伟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根据2022年1月20日的公告,2021年8月19日,罗帅账户与孙梦华账户在黄金、白银合约上违规相互交易共计125笔452手,导致孙梦华账户向罗帅账户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上期所给予罗帅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给予罗帅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
根据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李硕操作本人以及马廷娜账户、陶璐操作郑玲英账户与某某公司期货账户在上期所纸浆、沥青多个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期所给予李硕、陶璐公开谴责,马廷娜、郑玲英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给予李硕、马廷娜、郑玲英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陶璐罚款10000元的处分。
根据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罗奔使用本人账户并实际控制罗红霞账户,在燃料油(FU)1901合约、燃料油(FU)1905合约、螺纹钢(RB)1901合约、天然橡胶(RU)1901合约、纸浆(SP)1906合约5个合约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上期所决定给予罗奔、罗红霞通报批评,暂停罗奔、罗红霞账户开仓交易3个月,没收罗奔、罗红霞账户违规所得共计27835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