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借鉴国际市场最佳监管实践
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理念,坚持集中统一监管,将场外衍生品纳入立法范围,并初步构建涉外法治框架,为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境内境外连通、场内场外协同,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提供了强大法律保障。
坚持集中统一监管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是集中统一监管是多年实践达成的基本共识。始终坚持对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是在总结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之后形成的基本共识。不同品种的期货交易内在逻辑一致,应统一监管,而多头监管将导致监管效能弱化、监管标准不一致,也不符合期货市场产品之间交叉融合的发展实践,容易造成监管盲区,难以从全局高度防控风险传播等负面问题。
二是集中统一监管是大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强大保障。从境外情况来看,集中统一监管的期货市场竞争力较强,多头监管的市场往往逐渐衰落。美国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利率、汇率等金融期货均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监管;日本区分农产品、工业品、金融期货由相应部门分别监管,实践中出现行政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差的问题,市场逐步萎缩。虽然韩国、新加坡等多数市场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期货、证券、银行在内的金融业统一监管,但这些国家实体经济和商品相关衍生品市场等规模普遍较小,对我国借鉴意义有限。
三是充分考虑重大品种的特殊性。期货和衍生品法最终坚持了集中统一监管。考虑到利率、外汇期货具有特殊性,涉及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相协调等问题,立法者认为应当对全国期货市场坚持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灵活调整。
将场外衍生品纳入立法范围
我国实体企业众多、个性化风险需求多样,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需求尤为强烈,仅2018年以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的商品场外衍生品成交规模年均增长率达64%。大商所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商品互换、场外期权、基差交易等业务的企业服务平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20年年底着力场外的“生态圈与交易中心、信息中心”(一圈两中心)建设,2021年成交规模突破600亿元。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商品场外市场发展目前仍以探索为主,服务能力与市场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该法适用范围,并设置专章对“衍生品交易”细化规定,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数据库、集中结算等制度,在发展方向上提供保障,在交易安全上给予确认,反映出立法与时俱进的品格,有利于促进场内场外市场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构筑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涉外法治框架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条确认了法律域外适用效力,规定对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或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可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同时设置“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专章,对参与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互联互通等进行规定,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跨境监管的法律对等性。国际主要市场立法要求境外主体对本土主体直接服务或招揽时,需持相关牌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了对等规定,有助于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持牌互认或豁免谈判。二是加大对“走出去”的保护。境内主体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必须委托我国境内期货公司进行,我国境内期货公司再委托境外机构进行交易的,该境外机构需向我国监管机构申请注册。这些内容对于我国期货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建设全球风险管理中心具有重要作用。
D 开启商品交易所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篇章
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出正值我国两个百年历史交汇点,大商所将牢牢把握“国之大者”的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运用法治思维乘势而上,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快产品创新,放大期货市场经济功能
品种上市注册制将真正考验交易所的创新能力,交易所要进一步扎根市场,严格遵循“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条件,推出更多国民经济需要的品种:一是大宗商品与中小宗商品分别定位。丰富能源、航运等重要品种体系,加快成熟品种期权上市,提升重点领域国际竞争力,适应国内国际双循环;增加中小宗商品、区域特色品种,挖掘细分品种,拓宽对区域经济的渗透力,打通经济“毛细血管”微循环,助力国内大循环。二是传统品种与新兴品种共同布局。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气候等产品研发,主动迎接绿色低碳时代。三是实物交割与现金结算同步推进。上市均价、价差和短周期等现金结算合约,丰富衍生产品现金结算指数标的,积极研究现货指数产品,更好满足产业企业多元化风险管理需求。
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效能,增强产业定价主导作用
产业企业广泛深入参与是期货市场发挥好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适应期货和衍生品法新要求,交易所在加快品种上市的同时,也要狠抓产品质量和服务,确保合约设计紧贴现货格局、服务方式紧跟产业需求,扩大产业吸纳、拓宽价格辐射:一是做大品种的国内基本盘。完善产品设计定位,扩大可交割品牌和品质,推动交割库资源更适应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市场化交割升贴水设置,将尽可能多的生产企业纳入交割体系,优化交割流程、降低交割成本,提升生产企业交割便利性和参与意愿。二是增强价格有效性和稳定性。提升近月合约活跃度,完善组合保证金、丰富保证金形式,丰富交易指令,优化差异化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措施,便利企业套保。三是提高境内外产业服务效能。科学分类、重点攻坚,内外联动,“一品一策”“一企一策”精准深化产业服务,优化国企参与环境,支持会员单位和龙头企业发展为综合交易商,服务中小企业,发挥会员、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信息机构和境外机构合力,提升市场拓展有效性。四是进一步加大“三农”服务力度。放大“保险+期货”功能,撬动政府更大范围、更大规模投入财政资金,服务广大中小农户。五是提高制度规则供给水平。增强规则体系先进性、完备性和稳定性,提升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强化与国际规则体系的相容性。
场内场外协同发展,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期货和衍生品法体现了国家对多层次市场建设的支持。今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我国场外市场发展面临难得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机遇,但目前总体规模还较为有限,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较大,交易成本高、效率低,抑制了企业的参与热情。当前中国特色环境下场外市场建设需要交易所集中发力。
交易所是衔接期货、场外衍生品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和场内场外协同方面具有公信力强、产业认同度高、管理经验丰富、技术保障有力等天然优势。交易所作为场外市场建设的龙头,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更有利于把握场外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也有助于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是完善场外参与信用体系。做大做优场外生态圈,强化交易商在产品提供和价格形成方面的作用,完善准入评价、信用评级、违约处置和场外清算机制,提升场外流动性和影响力。二是推进场内场外互通。实现场内外便捷开户、持仓转换、资金贯通和统一风控;扩充交割服务资源,建设场外交收库体系,形成场内指定交割库与场外交收库、标准仓单与非标准仓单联动格局。三是促进供应链融资。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对接国民经济主战场,推动场内场外仓库数字化转型,完善仓库管理评级,提升仓库信用和仓单安全,促进现货流通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大宗商品融资直达产业经营主体。四是加强与区域产业链的协同。深化与地方金融、技术、物流、仓储类和大宗商品平台类企业的期现业务融合,加强交易所市场与地方经济双向互动,促进区域产业链升级。五是注重场内场外风险协同管控。对场内场外交易、持仓、资金等信息统一监控,促进场外市场有序发展,更好防范风险。
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提升价格影响力
大宗商品大多是全球性产品,对应的衍生品市场也应是一个全球性市场,只有扩大对外开放,让全球企业和交易者参与,才能形成真正的商品定价中心。要以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国际定价中心建设,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一是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推动具备条件的期货、期权陆续成为特定品种,出台QFII、RQFII参与细则。二是深化对全球产业链的服务能力。增加重要品种保税交割库和境外交割品牌,消除境外企业、境外相关品种参与境内交割的制度性制约,推动建设离岸贸易平台,在重要生产国设立境外交割库,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跨国综合交易商,提升境外物流集聚能力。三是增加市场连通纽带。多方位开展合约互挂合作,增加境外技术接入节点,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开放格局。
站稳人民立场,全方位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面对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期货市场改革发展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将坚决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宗旨,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风险处置权利,全方位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迎接时代新挑战:一是坚守自律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配合做好期现联动监管,主动抑制过度投机,完善资管、高频、程序化等机构监管,增强产业定价力量,坚决防止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被金融资本操控。二是强化宏观管理服务能力。加强期货市场信号的政策影响,推动期货信息更充分纳入经济宏观管理体系,服务保供稳价大局。三是用好风险管理“工具箱”。加强预研预判,做好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四是全面落实交易者保护要求。落实落细法律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做好中小交易者保护、引导理性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