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并以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加速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
其次,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利于促进期货公司发展。从定位上明晰期货经营机构功能,指明发展方向;从经营上促进规范化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从业务上促进多元化发展,提升创新驱动力,国际化业务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最后,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并着重加强普通交易者保护,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依法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A 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现状
期货市场的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经阶段,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力支撑。
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价格体制逐步放开。这时,不解决价格调控的滞后性问题,就难以满足供求双方对远期价格信息的需要。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期货市场试点。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正式引人期货交易机制,从而作为我国第一家商品期货市场,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
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全属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开业。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的过渡,标志着国内金属期货市场的拓荒。自此之后,期货市场百花齐放。
1994年10月,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11家期货试点交易所。1995年1月,天津、长春两家联合试点期货交易所诞生。1995年4月19日,上海商品交易所成为第14家试点交易所。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力度较大的治理整顿,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数量、质量上的调整,改变了整个期货市场的格局,将原来的14家期货交易所合并为大连、郑州、上海三家。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是一个管理较少、交易品种与数额却发展较为迅速的市场,随之伴生的风险与隐患也较为严重,联合坐庄、垄断市场等违规行为导致期货市场发挥不了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发生过不少扰乱市场的行为,期货市场亟待迎来法律的正轨。
2022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2013年开始起草,历时近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破茧而出”。
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出对市场的意义
我们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推出对于市场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经营环境的不稳定性使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相关实体经济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大。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国家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参与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活动,明确对套期保值实施持仓限额豁免。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确立为立法宗旨,突出期货和衍生品为国民经济、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定位,对于稳定企业经营、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实体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
系统性风险对市场稳健的负面影响较大,不利于期货市场发挥定价功能,尤其是导致市场出现过热的投机氛围。为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期货和衍生品法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奠定了法律基础。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
加速推动衍生品和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确立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期货和衍生品法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秉持着国际化发展理念,既注意保持我国制度规则的特色,又注意与国际上通行惯例接轨,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互联互通、参与机构权利责任义务、交易者权益保障、跨境监管协作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作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又适应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潮流的制度安排。
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较国际上成熟的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仍有一定差距,而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未来行业的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将是我国期货市场转向多维衍生品市场的重要条件,实现既有期货、期权,又有互换、掉期;既有场内又有场外的开放衍生品市场的转型。
同时,在完善的期货行业基本法之下,得益于期货市场的发展,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将更具规范化、规模化、透明化和公平化,公私募对于大宗商品的交易需求也将在整个期货行业的发展中受益。
B 助力期货经营机构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期货和衍生品法覆盖各个市场参与主体,不仅涵盖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还涉及自治自律机构、监管机构等主体,将各市场参与主体均纳入法律规范对象中。期货及衍生品法颁布后,期货公司作为主要期货经营机构,既受到法律层面的监管规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也受益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协调和对国际化领域的前瞻性制度安排,将迎来更具创新活力的市场环境和国际化业务发展的新契机。
有助于明晰期货经营机构功能定位,指明发展方向
期货和衍生品法总则第一条列明“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其中“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明确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基本功能应落脚服务国民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之一,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明晰期货行业及经营机构的功能定位,指明行业发展方向,更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改善期货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
促进规范化经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章还对期货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内控制度、风险隔离等方面做出了基本制度规定,例如第六十五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其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将继续制定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约束期货经营机构行为,促进合规经营、风险内控制度完善,为期货经营机构稳健、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促进业务多元化发展,提升创新驱动力
业务范围上,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列明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包含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其他期货业务,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况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既适应期货公司当前发展趋势,又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
框架结构上,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期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尹中卿曾表示,为适应金融业从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合规监管的趋势,期货和衍生品法则采取了先行为后机构、先经营机构后交易场所的顺序。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精神,期货公司可抓住金融业向功能监管转变这一契机,利用场内和场外市场,探索开拓业务版图,发展更具竞争力的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迎来国际化业务发展契机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立法过程中不仅吸收和保留了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和实践经验,将相对成熟的规定凝练、上升至法律层面,更突破现有制度的不足,统筹国内与国外市场。特别设置“第十一章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参照国际惯性条例,对期货及衍生品跨境交易进行前瞻性制度安排,让市场对外开放、互联互通有法可依,将有力促进期货业务“引进来”和“走出去”。
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历经30年发展,已经有一批期货公司探索开展国际业务,期货及衍生品法对跨市场业务的制度安排,不仅是对期货行业国际化实践的肯定,更是我国市场未来双向开放的奠基石,可预见的将来会出台更完善、透明的国际业务规则体系,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也带动更多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境外业务。期货公司国际化业务将面临着新的制度环境、竞争环境和发展契机。
C 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为提高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和完善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明确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禁止交易所、监管人员、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等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完善了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章对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并着重加强普通交易者保护,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更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依法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中来。
具体而言,交易者分类制度上,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
在关于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提出调解等情形的有关规定中,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有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第五十一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易者权利上,第四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交易者具有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合法权利。防范利益冲突和保护交易者信息上,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经营和监管的相关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防止与其他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
增强交易风险控制上,第五十二条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此外,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期货民事赔偿诉讼的有关机制。